2008年7月8日

(系列五之一) 離開暴力老公 卻見女兒受虐

前言: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已十年,本報透過遭受家暴婦女現身說法,了解她們是如何脫離家暴,走出陰影。


【記者簡獻宗/花蓮縣報導】

「破碎的婚姻與家庭,對小孩影響深遠,家原本是最溫暖的地方,因前夫家庭暴力,反而讓我的女兒歷經緊張與恐懼…」
結束十二年飽嘗家暴的婚姻,從事汽車公司業務員的李冰(化名),迄今仍難忘傷害,希望家庭暴力防治法能阻止更多悲劇發生。


李冰生長在北部眷村,廿三年前嫁到花蓮縣偏遠地區的農家,原本期待婚後好好地相夫教子,可是丈夫酗酒暴力粉碎她的憧憬。

前夫婚後第二個月就對她暴力相向,即使兩人陸續生育子女三人,前夫酒後對她拳打腳踢持續不斷。李冰說,丈夫雖是老實人,但酒一下肚人就走樣,曾將她整個人舉起重摔在地上,還發動車子,猛踩油門,作勢要衝撞她,幸好友人發現及時制止。

李冰說,有一次前夫又喝醉酒,她抱著小孩躲在房間裡,他竟搬來一桶汽油在門外叫囂,持打火機打算點燃縱火,如果婆婆沒有阻止,她與小孩後果不堪設法。

當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尚未立法施行,李冰唯一求救管道是報警。她說,鄉下多數人的觀念還是勸合不勸離,屢次報警,總有長輩苦勸她原諒前夫,但問題一直沒解決,忍無可忍下,她也曾動念殺夫,或者結束自己的生命。

李冰十二年前訴請與前夫離婚,法官判決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,離婚後女兒又成為前夫家暴的受害者,數次遭他持球棒毆打,導致人格扭曲,還好在她母愛關懷下,女兒才走回正途。
在家暴法施行前,李冰已結束充滿暴力的婚姻,離婚後一無所有,眼睜睜看著孩子成為家暴的受害者。

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制定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,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限制加害者的暴力行為,強制加害人接受輔導,保護令期限最長一年,必要時得延長一年。
被害人與加害人利用這段緩衝期間,可冷靜思考如何解決家暴問題,降低家暴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。

李冰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輔助對象,該分會配合創會四周年,拍攝台灣首部家暴紀錄片「最遙遠的愛」,記錄遭受婚姻暴力婦女的生命歷程,預定本月廿七日在花蓮首映。

(系列五之一) 【2008-06-23/聯合報/A8版/生活/文化】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udn.com/2008/6/23/NEWS/LIFE/LIF1/4395801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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